(2016)沪0105民初16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健燕,广州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16866号原告:苏健燕,女,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广州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XXX号新创举大厦27楼A。法定代表人:张孝波,职务不详。原告苏健燕与被告广州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苏健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健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季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