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8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寿能与张启文、云南天之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能,张启文,云南天之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8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李寿能,男,1970年12月24日生。被执行人张启文,男,1964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云南天之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寿能与被执行人张启文、云南天之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共计87940.4元案件款,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0元案件款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荣审判员 杭明亮审判员 孙丽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