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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庆利与罗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利,罗宁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583号原告张庆利,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宁宁,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庆利诉被告罗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庆利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罗宁宁的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利对被告罗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世虎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