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庆利与罗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利,罗宁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583号原告张庆利,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宁宁,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庆利诉被告罗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庆利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罗宁宁的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利对被告罗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世虎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