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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01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周国英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英,上海市四川北路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7101行赔初2号原告周国英,女,194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四川北路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英诉被告上海市上海市四川北路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错列被告、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周国英。审 判 长  邱 莉审 判 员  宋皓东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