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耿旭升与范围臣、戴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旭升,范围臣,戴彩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175号原告耿旭升,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范围臣,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现住莱西市。被告戴彩荣,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旭升与被告范围臣、戴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旭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耿旭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耿旭升负担。审判员 刘越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洪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