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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与彭建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彭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红碾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王锋。被执行人彭建东,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本院执行的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建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范围内被执行人无房屋、车辆登记,银行账户仅少量余额。被执行人报告其名下有川Z车三辆,但均被案外人占用且现下落不明,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川0191民初1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