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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谢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终25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涟源市看守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做出(2016)湘1382刑初30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刑初3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德雄审 判 员  张菖青代理审判员  童丁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叶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