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8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深圳华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深圳华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8374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华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南区高新南六道航盛科技大厦8楼05房,组织机构代码585619289。法定代表人:胡金平。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深圳华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周丕海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5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31.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喻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