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顺生与被执行人祁阳县商务和粮食局基建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恢10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顺生与被执行人祁阳县商务和粮食局基建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永中民一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祁阳县商务和粮食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顺生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1942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经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认为,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永中民一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顺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20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永中民一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徐晨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秋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