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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彦祥与马丽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祥,马丽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492号原告张彦祥。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敏,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祥与被告马丽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彦祥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彦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丽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祥撤回对被告马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4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4070元,保全费2800元,由原告张彦祥负担。审 判 长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人民陪审员  鞠建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