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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帖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7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韦林镇。被执行人帖某某,女,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韦林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帖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188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帖某某已自觉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