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帖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7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韦林镇。被执行人帖某某,女,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韦林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帖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188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帖某某已自觉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