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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0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继琼与重庆东原睿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916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琼,重庆东原睿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850号原告:吴继琼,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东原睿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69号12幢4单元6-1。法定代表人:俞尾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琼与被告重庆东原睿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继琼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继琼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东原睿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琼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继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馨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