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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林福生与上杭县金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杭县泰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生,上杭县金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杭县泰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2326号原告:林福生,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柳柳,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上杭县金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9099364R,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北环路436号。法定代表人:张伟高,经理。被告:上杭县泰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57355591G),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15号4-5层。法定代表人:罗大明,经理。原告林福生与被告上杭县金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杭县泰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林福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林福生以与上杭县金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杭县泰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福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福生负担。审判员  范文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凤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