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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6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隋东彪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东彪,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子周园(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6498号原告:隋东彪,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月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01单元1114号。法定代表人:范定胜,总经理。被告:华宸建设集团子周园(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楼山水大厦四层418室-71。法定代表人:王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隋东彪与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华宸建设集团子周园(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隋东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隋东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