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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长治市万州商贸有限公司与长治县苏店镇东申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万州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县苏店镇东申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万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和燕,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长治县苏店镇东申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永清,职务村委主任。本案在执行长治市万州商贸有限公司与长治县苏店镇东申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长治县苏店镇东申家庄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县苏店镇东申家庄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已经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万州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64948.88元,并将案件受理费1424元,保全费669元及执行费874元交至长治县人民法院,但被执行人长治县苏店镇东申家庄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县苏店镇东申家庄村民委员会款6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茹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