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丁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丁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3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902955762W。主要负责人:高兵,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东来,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丁强,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告丁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