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执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东智力宝食品有限公司、陈庆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智力宝食品有限公司,陈庆全,庄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城区兴利商业城B幢甲向乙向7-11号,注册号列445121000021914。法定代表人:欧俊彬。被执行人:广东智力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南干汇庵霞路13号。注册号445121000006950。被执行人:陈庆全,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执行人:庄淑丽,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广东智力宝食品有限公司、陈庆全、庄淑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智力宝食品有限公司、陈庆全、庄淑丽于2016年8月17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庆全有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南干渠庵霞一道一路中段的房地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庆全有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XX村XX段的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C0630698XX号)和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潮霞路的房地产和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XX村XX路的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C0630512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庆全所有的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南干渠庵霞一道一路中段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陈庆全所有的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XX村XX段的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C0630698XX号)和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潮霞路的房地产和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XX村XX路的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C0630512XX号),限额人民币2500000元。二、被执行人陈庆全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枫第2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