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德福与被执行人龙川县森森木材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德福,龙川县森森木材加工厂,汤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梁德福,男,住广西省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焕祥。被执行人龙川县森森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被执行人汤东成,男,住广东省佛山市。梁德福与龙川县森森木材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龙川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龙劳仲案字[2013]3号仲裁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书的裁定,被执行人龙川县森森木材加工厂应在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633元、医疗期工资2040元,共计30673元。2016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汤东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粤1622执异3号民事裁定书追加汤东成为(2016)粤1622执19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川县森森木材加工厂已注销;被执行人汤东成外出地址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信存款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2016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龙川县森森木材加工厂已注销;被执行人汤东成外出地址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6)粤1622执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仕平审 判 员 骆 政人民陪审员 钟淑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邝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