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有限公司与牛水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水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035号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马豫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牛水荣,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水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云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相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