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汇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志贤、沈加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汇水产贸易有限公司,陈志贤,沈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35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汇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志贤、沈加勇。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汇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志贤、沈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