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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江锡胜与余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锡胜,余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435号申请执行人:江锡胜,农民。被执行人:余水华,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锡胜与被执行人余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锡胜在审理中将其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全力阳光城7幢2单元101室房屋作为担保,查封了被执行人余水华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503号102室房屋,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其担保房屋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江锡胜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全力阳光城7幢2单元1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