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22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赵百和与聂国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百和,聂国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041号原告:赵百和,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聂国林,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原告赵百和诉被告聂国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赵百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百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