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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马学文与绥棱县畜牧兽医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文,绥棱县畜牧兽医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823号原告:马学文,男,汉族,住绥棱县。被告:绥棱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绥棱县。法定代表人王文革。委托代理人明光辉。原告马学文与被告绥棱县畜牧兽医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马学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学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马学文负担。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洛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