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马学文与绥棱县畜牧兽医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文,绥棱县畜牧兽医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823号原告:马学文,男,汉族,住绥棱县。被告:绥棱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绥棱县。法定代表人王文革。委托代理人明光辉。原告马学文与被告绥棱县畜牧兽医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马学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学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马学文负担。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洛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