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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9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何继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国金,何继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29刑初19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木国金,男,1952年6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寻甸县。委托代理人:李凤明,男,住嵩明县。被告人何继顺,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寻甸县。自诉人木国金以被告人何继顺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木国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明,被告人何继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木国金控诉称,自诉人在村上当领导期间得罪了被告人。2016年2月17日12时左右,自诉人拿着接果树的锯子去村上开会,被告人当众说自诉人贪污,自诉人叫被告人当众人说清楚时,被告人就用长70公分的白铁烟筒打在自诉人的脖子、左锁骨上。致自诉人受伤。自诉人到柯某镇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左锁骨骨折、住院11天,用去医疗费17024.52元。经寻甸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后期治疗费评估为7800元。要求追究被告人何继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9128.52元。自诉人木国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明当庭提交的证据是:一、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2份、鉴定费收据2份。证明自诉人木国金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后期治疗费评估为7800元,用去鉴定费800元。二、寻甸县柯某中心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1份、出院证1份、报告单1份、陪护证明1份、医疗费收据5份、汇总清单3份。证明自诉人木国金的损伤为左锁骨骨折,住院11天,用去医疗费17024.52元。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三、收据2份、驾驶证复印件1份、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自诉人木国金用去交通费400元,四、顺峰食堂出具的收据1份、文华汉族饭店出具的收据1份。证明自诉人木国金用去伙食费1100元。五、柯某中心卫生院出具的证明1份、木国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在柯某卫生院治疗时把木国金错写为木国军。被告人何继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人何继顺辩称,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带着一支烟筒到村上开会,发表意见与自诉人不同,自诉人与被告人就发生口角,自诉人边骂边用拳头打被告人的脖子五、六下,并用金属利器刺伤被告人,被告人才用烟筒打自诉人,被告人的手被刺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不承担自诉人的任何责任。被告人何继顺当庭提交的证据是证人木某,4当庭证实:2016年2月17日村上开会。双方为一句话发生口角并抓打,具体双方如何打的我不清楚。自诉人木国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明对该证人证言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发生吵打时证人不在现场,证人讲的不真实。寻甸县公安局柯某派出所提供木国金、何继顺、张开平、木彩竹的询问笔录。证实:木国金与何继顺于2016年2月17日14时许,双方为口角发生吵打,在吵打过程中,被告人何继顺用烟筒打伤自诉人木国金。经审理确认的法律事实是,自诉人木国金与被告人何继顺系叔侄关系,平时关系一般。2016年2月17日14时许,双方在村上开会时语言不和发生吵打,在吵打过程中,被告人何继顺用烟筒打伤自诉人木国金。自诉人木国金到柯某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左锁骨骨折,住院11天,用去医疗费17024.52元,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自诉人木国金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后期治疗费评估为7800元,用去鉴定费800元,交通费400元。本院认为,自诉人木国金控诉被告人何继顺犯故意伤害罪,其情节显著轻微,应宣告被告人何继顺无罪。但在吵打过程中,被告人何继顺用烟筒致伤自诉人,致自诉人木国金轻伤二级的后果,被告人何继顺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在吵打过程中,自诉人木国金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继顺无罪。二、由被告人何继顺赔偿自诉人木国金的医疗费17024.52元、误工费11天×94元=1034元、护理费11天×94元=1034元、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11天×100元=1100元、鉴定费800元、后期治疗费7800元、交通费400元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9192.52的70%,即赔偿20434.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舒应亮审 判 员  张 彦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