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黄会红与沈艳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会红,沈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517号申请执行人:黄会红,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沈艳敏,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黄会红与被执行人沈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艳敏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黄会红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艳敏支付执行款45530元及利息,执行费582.9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沈艳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沈艳敏尚应支付执行款45530元及利息,执行费582.9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沈艳敏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会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5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赖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