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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友乐与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友乐,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081号原告:许友乐,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王鸿鑫,黄骅市新骅法律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董洪升,黄骅市新骅法律事务所副主任。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北环办新台村侧。法定代表人:朱守义,经理。原告许友乐与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友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友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友乐撤回对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许友乐承担。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星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