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8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8389王均和与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和,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8389号原告:王均和,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宋霞,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均和与被告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均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均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均和撤回对被告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王均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