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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8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8389王均和与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和,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8389号原告:王均和,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宋霞,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均和与被告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均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均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均和撤回对被告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王均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