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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云、肖洁、贵州鼎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云,肖洁,贵州鼎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陈宗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云,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被执行人肖洁,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贵州鼎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申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振华凯都大厦。法定代表人戴世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云、肖洁、贵州鼎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云、贵州鼎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支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200000元及利罚息,并加收复利;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肖洁所有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调解,被执行人承诺于2018年3月25日前以分期方式归还贷款本息,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2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红彬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邹 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