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清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2民初1940号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住所地邢台市邢州北路619号,组织机构代码07487521-3。法定代表人:昝国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进红,女,该公司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京港澳高速公路以西,邢台高速北下道口北侧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8408号,组织机构代码05941802-2区。法定代表人:王光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郭守敬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033344-5。法定代表人:杨清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区京港澳高速公路以西,邢台高速北下道口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7209810-0。法定代表人:杨清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清波,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清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进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清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判令被告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清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3月25日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止,借款利率月息3%,被告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清波作为担保人签字盖章,向原告签订承诺书,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50万元支付给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但借款到期后,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被告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杨清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5日原告与借款人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保证人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30‰,每月付息,到期还本,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借款利率的50%加罚利息,保证人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出借款,被告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清波向原告签订《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担保承诺书》,承诺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表示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今未还本付息,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清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50万元、被告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承诺书及借款凭证予以证实,杨清波向原告签订《保证人同意担保承诺书》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清楚,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及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邢台百泉湾旅��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和付息义务、被告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清波未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清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应当按约定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的利息为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清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被告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清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