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许刚刚与XX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刚刚,XX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639号原告:许刚刚。委托代理人:吕云燕,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剑。原告许刚刚与被告XX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利息部分的计算标准变更为:按年利率6%。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30万元,利息未作书面约定;约定2014年11月22日归还10万元,2014年11月底前归还10万元,2014年12月底前归还10万元。此后,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归还了25万元借款本金。其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许刚刚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XX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