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5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章连启与施智伟、施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连启,施智伟,施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430号原告:章连启,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施智伟,男,1988年8年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施更良,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章连启与被告施智伟、施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章连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章连启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章连启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渊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