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阿者石日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者石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1刑初607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者石日,男,彝族,文盲,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6)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者石日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奥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者石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者石日窜至神木县麻家塔乡园子湾村,趁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家门未锁,侵入李某某家中盗取了利郎牌黑色手提包一个,手提包内装有现金16元及钱包一个。阿者石日盗窃得手后准备离开时在大门口遇到返回家中的被害人李某某,该阿为逃脱现场与李某某发生厮打,并拾起地上的砖头将被害人头部砸伤。经神木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抢劫物品手提包及钱包价格为633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阿者石日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诊断证明、照片、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活体检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者石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阿者石日对入户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他没有打过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头部的伤是如何造成的他不清楚,故他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者石日窜至神木县麻家塔乡园子湾村,见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家门未锁,便窜入李某某家中盗取了利郎牌黑色手提包一个(手提包内装有现金16元及钱包一个)。阿者石日盗窃得手后准备离开,在大门口被返回家中的李某某发现,阿者石日遂将手提包扔在门外准备逃跑,但因李某某将其抓住不放,便在大门外与李某某发生厮打,至李某某头部受伤。经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提包及钱包价值为人民币633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阿者石日的供述。该阿供认2016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他在神木县麻家塔乡园子湾村附近公路上转悠时,发现一村民家中灯亮着,便侵入该村民家中盗取了床上放置的一个男士手提包。他将包拿上准备离开时,在大门口被失主发现,他把包放下准备走,失主不让,他便与失主在大门外厮打在一起,失主用砖头将他头部打伤,他就头晕的记不清后面发生了什么。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该李陈述2016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他在自家附近饭馆喝完酒回到家时看见有个男子手里拿着他的手提包将大门关上准备离开,那个人看见他就跑并将手提包扔在了路边。他过去将这个人胳膊拉住不让走,并将其压倒在地上,该男子遂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在他头上打了三下,他也用拳头和板砖在该男子头上打了几下,之后和他一起喝酒的李某乙等人听到他的呼喊声过来将该男子抓住。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该李证实2016年5月30日晚11时许,他与李某某等人一起喝酒,中途李某某先回了家,大约过了几分钟,他听到有人喊他的名字便出去看了一下,发现李某某抱着一个人躺在地上,二人身上都有血,旁边有一个手提包,李某某说那个人是小偷,把他打了三板砖,他看到李某某头上有血就把李某某拉起来,那个小偷趁机站起来逃跑了,他将该小偷追上逮住并报了警。4、法医学活体检验笔录、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到神木县惠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额部皮肤挫裂伤,后于2016年7月21日在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医学活体检验,在其右额部可见一0.6*0.3cm的伤口愈合疤痕。5、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神木县公安局麻家塔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称在神木县麻家塔乡李家梁村抓住一个小偷,民警赶往现场后见犯罪嫌疑人阿者石日头部流血躺在地上,失主李某某头部亦受伤流血,被盗手提包在失主家门外电线杆旁扔着,随后民警将阿者石日带回所内调查。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时,由于天色较晚,作案使用的砖头已无法找到。6、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5月31日公安民警现场扣押犯罪嫌疑人阿者石日所盗手提包一个,及手提包内钱包等物品若干,后于2016年7月21日将上述物品发还被害人李某某。7、照片说明。对被盗物品及被盗现场进行拍照说明,并由被告人阿者石日指认被盗现场。8、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提包及钱包价值为人民币633元。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神木县公安局麻家塔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称麻家塔园子湾村村民李某某家中被盗,且李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拉扯过程中双方均头部受伤,后此事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10、人口基本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载明被告人阿者石日、被害人李某某、证人李某乙的身份信息及阿者石日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决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者石日入户盗窃后在户外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阿者石日辩称:他没有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故他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经查,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法医学活体检验笔录、诊断证明、抓捕经过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阿者石日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户外厮打在一起并致李某某头部受伤的事实,其行为已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对罪名的辩论观点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者石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扬代理审判员 拓 婵人民陪审员 高春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