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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月辉、张军、张熙红、张粒莉与陶兴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辉,张军,张熙红,张粒莉,陶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476-1号申请执行人:黄月辉,女,194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张熙红,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张粒莉,女,199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陶兴珍,女,193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黄月辉、张军、张熙红、张粒莉与陶兴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