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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4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志权与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权,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754号原告:张志权,男,1965年4月26日生。被告: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文汇路攀星大院。负责人:郑敏,系该分公司经理。原告张志权与被告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张志权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志权负担。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