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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石一尔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一尔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27号罪犯石一尔坡,男,四川省美姑县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石一尔坡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以(2009)宜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石一尔坡未上诉。刑期自2008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2年5月24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8月4日,本院以(2014)自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0年10月2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石一尔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石一尔坡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一尔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一尔坡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9年12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庆春审 判 员  李昌华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