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保令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保令1732号申请人:赵某某,女,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被申请人:陈某,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平原县人。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赵某某称,起诉前,被申请人多次殴打谩骂申请人,并跟踪威胁申请人,两人开始分居。分局期间被申请人仍然发短信或打电话威胁恐吓申请人。为维护申请人及亲属的健康权,防止再次受到被申请人的伤害,申请人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被申请人禁止对申请人殴打、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赵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威胁、接触申请人赵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陈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兴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