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峰与被申请人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黄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750号申请人:王峰,男。被申请人:黄小平,男。申请人王峰与被申请人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峰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小平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郴州市南岭大道福城花园房屋(房权证号:714023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小平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秋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