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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桂强、苏桂林与被执行人陈德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桂强,苏桂林,陈德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129号申请执行人:苏桂强,南,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苏桂林,南,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玺、方湘臻,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德珍,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保险大厦。诉讼代表人王秀英,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63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德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7213.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存款人民币11262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