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谭德琼与冉隆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德琼,冉隆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569号原告:谭德琼,女,生于1956年9月4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青华,女,生于1981年8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系谭德琼之女。被告:冉隆广,男,生于1970年1月13日,汉族,住平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住所地: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307号。负责人:李明康,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德琼诉被告冉隆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德琼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德琼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德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案决定免交。审判员 陈英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