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杜宗华与王玺先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宗华,王玺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杜宗华,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杨屯镇小林村。被执行人王玺先,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尹集镇洪庙村。申请执行人杜宗华与被执行人王玺先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宗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玺先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75490.45元,均为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李忠文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