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蔺茂圣与吕逢明、吕永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茂圣,吕逢明,吕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773号申请执行人:蔺茂圣,××,个体户。被执行人:吕逢明,××,农民。被执行人:吕永祥,××,农民。被执行人:吕学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茂圣与被执行人吕逢明、吕永祥、吕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堂执行员 温 强执行员 巩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