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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宋立涛与刘改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涛,刘改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021号原告:宋立涛,男,邢台市巨鹿县。被告:刘改伟,男,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涛诉被告刘改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立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立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立涛承担。审判员  孔祥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