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宋立涛与刘改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涛,刘改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021号原告:宋立涛,男,邢台市巨鹿县。被告:刘改伟,男,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涛诉被告刘改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立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立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立涛承担。审判员 孔祥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