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武汉恒松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博悦贸易有限公司、黄石普仁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恒松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荆州市博悦贸易有限公司,黄石普仁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401号原告:武汉恒松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吴啤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汉华。被告:荆州市博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御河路御河小区七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大玉。被告:黄石普仁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31号。法定代表人:陈迪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恒松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博悦贸易有限公司、黄石普仁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恒松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武汉恒松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荆州市博悦贸易有限公司、黄石普仁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