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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昌鸿和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凤阳县长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凤阳县****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820号原告深圳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凤阳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李 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桂兰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