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6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喜爱与魏军辉、魏云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喜爱,魏军辉,魏云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民初1172号原告安喜爱,女,193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灵寿县。被告魏军辉,男,198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灵寿县。被告魏云龙,男,1985年2月16日,汉族,住灵寿县。原告安喜爱诉被告魏军辉、魏云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安喜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喜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喜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喜爱承担。审判员 武建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娅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