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26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喜爱与魏军辉、魏云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喜爱,魏军辉,魏云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民初1172号原告安喜爱,女,193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灵寿县。被告魏军辉,男,198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灵寿县。被告魏云龙,男,1985年2月16日,汉族,住灵寿县。原告安喜爱诉被告魏军辉、魏云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安喜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喜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喜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喜爱承担。审判员  武建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娅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