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鸿与成都天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成都天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晏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365号原告:王鸿,女,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孙雷,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天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王宏岷。委托代理人:李熹,女,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晏康,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鸿与被告成都天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鸿负担。审判员 杨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