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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许昌市商标印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许昌市商标印刷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721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淑英,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司洪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侵害著作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