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何某故意伤害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03刑申13号宋某某:你因何某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四西刑自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2015)四刑终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附带民事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何某与宋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何某致宋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裁判认定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依据量刑情节裁量刑期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何某因其犯罪行为给宋某某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裁判符合法律规定,宋某某提出的附带民事部分申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