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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与东营中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东营中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宝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忠、刘伟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营中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与东营中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东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期间,扣划被执行人东营中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10848.03元。经调查,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权和车辆、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秋华审判员  侯政德审判员  柳洪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