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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奔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奔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33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奔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57387-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丽商终字第001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奔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奔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奔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奔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7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蓝天辰 微信公众号“”